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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企业资质 (核定、变更、备案) 具体办理程序

来源: 发布时间:2006年02月20日

物业管理企业申请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核定的审批程序:
1、市局设在市政府服务中心的窗口工作人员负责新设立物业管理企业和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核定申请的受理工作,并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传送到市局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评审委员会,其办公室设在市物业管理协会秘书处。
2、市局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评审委员会派出专门力量,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该申请材料进行实地核查,提出实查意见。
3、实查意见经市局物业管理处主要负责人复核后,报市局分管领导审批。
4、经审批予以行政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持受理通知书在窗口领取资质证书;不予行政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持受理通知书在窗口领取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
5、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发放资质证书、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

物业管理企业申请二级资质核定的初审程序:
1、市局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评审委员会受托负责物业管理企业申请二级资质核定的初审工作。
2、市局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评审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派出专门力量进行实地初审,提出实查意见。
3、实查意见经市局物业管理处主要负责人复核后,报市局分管领导决定审查意见。
4、经初审合格的,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建设厅审批。

物业管理企业申请资质变更的办理程序:
1、市局设在市政府服务中心的窗口工作人员负责三级(含暂定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变更申请的受理、审核与发证工作。
2、窗口工作人员对受理的申请材料,即日予以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变更,并核发变更后的资质证书正本,在原资质证书副本上予以变更注记;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变更,并出具不予变更通知书。
3、申请人应持受理通知书在窗口领取变更后的资质证书、不予变更通知书。

注册地不在本市的物业管理企业申请资质备案的办理程序:
1、市局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评审委员会受托负责注册地不在本市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备案申请的受理与审查工作。
2、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审查意见经市局物业管理处主要负责人复核后,报市局分管领导审批。
4、经审批予以备案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持受理通知书在市局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评审委员会办公室领取备案证书;不予备案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持受理通知书在市局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评审委员会办公室领取不予备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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