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CDPMA)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CDPMA)

购房物业中介横行 痛恨房地产业的“霸王条款”

来源: 发布时间:2006年03月15日
    侵占购房者预订金、减轻开发商的违约责任、“越俎代庖”指定通信公司……不少买过房、卖过房、装修过房的消费者,或多或少遭遇过“霸王条款”。

  [横行购房]

  在铁路系统工作的刘先生刚在成都市李家沱买了新房。他告诉记者,签订购房合同时,发现其中一款:“如果逾期未得到房屋产权,最终解释权归房地产公司所有。”没想到等交房款时,房价上涨了,迫不得已和房地产商讨价还价。刘先生为此十分气愤:“如果我不多交房款,房子就拿不到手,最终解释权在人家那里,我能有什么办法!”

  其实,购房合同中的“霸王条款”还不止刘先生经历的这一条。就违约方责任,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对自己和购房者的规定大不同。叶小姐看中了一套房子,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后才发现,其中一条为:“双方洽谈不成,甲方(指开发商)退还已收取的预定金,并按预定金的100%收取手续费;乙方(指购房者)逾期不与甲方签订预售合同,所收预定金不予退还。”叶小姐一算,如果中途不想买房,这不等于预定金就没有了?而就开发商自己的违约责任,则规定:“因出卖方责任逾期办证的,出卖方按已付房款的0.1%赔偿”。

  一位叫雪儿的购房者告诉记者,签订购房合同时,本来合同中应该双方协商的部分,开发商却早早打印上“×”,完全没有协商的机会。虽然觉得很多条款不合理,可与开发商争了半天也没用,只能按照开发商订好的条件签合同。

  [横行物业]

  在成都市一家网络公司工作的周先生,不久前在新鸿路附近买了一套底层的房子。购房合同中规定:“购买商品房不得在一楼安装防护栏。”但住进去后,麻烦接踵而来。小区内有小偷光顾,周先生打算自己安装防护栏。这时物业公司却拿出条款来制止他:不能自己安装;如果要装得请物业公司的人来。他比较了一下,发现物业公司收取的安装费贵得多。

  消费者面临的物业“霸王条款”五花八门。有的物业公司以小区美观为由,要求业主统一购买或安装物业公司指定的晾衣架;有的则指定搬运队,运送装修废渣……甚至有物管规定,物业公司将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捆绑收取,对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住户,物业公司有权停水、停电。

  [横行中介]

  在一家广告公司工作的许女士日前打算购买一套小户型商品房,委托某中介公司办理。中介公司让她先交1.4万元定金,并在合同中注明用来办理房产证。但许女士等待多时,房产证却迟迟办不下来,于是决定亲自去办理。但中介公司却指出事前签订的合同,其中有一条“购买者不得自己去办理房产证,必须由中介公司集中办理。如果购买者要自己办理,则需要付清剩下的余款”。许女士着急地说,如果现在自己就交清了款项,万一房产证办不下来怎么办?这类“霸王条款”隐藏在一大堆条款中,当时根本一头雾水。

  中介公司的“霸王条款”也有不少消费者遭遇过。中介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对买卖双方在整个房屋交易中都设定了不少限制性条件,对由于中介公司原因(如办理贷款的承诺不能兑现)造成交易失败的处理方式却只字未提;另外,为保证自己无论买卖成与否,都能稳赚,在房屋出让者、购买者和中介公司三方签订的协议书中有这样的规定,若房屋出让者反悔,则加倍赔偿定金,中介方有权分享其中二分之一违约金。

  [律师点评]

  四川联一法律事务所的方定明律师介绍,房地产业“霸王条款”最明显的问题出在合同上,开发商虽然用标准文本合同,但有些开发商私自打印好本该协商的条款。

  方定明认为,种种“霸王条款”从根本上来说都是违反合同法基本精神的。现代的合同法需要签合同的双方一方做出要约,而另一方做出承诺,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意见一致。如果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出现双方的意见不一致,则合同失效。房产交易“霸王条款”的不公平根源在,房地产市场中开发商、银行、物管的强势地位。他提醒消费者多多留意,在购房时注意各种条款,开发商打印好的条款,购房者也有协商的权利,不要为了一时省事就轻易签约。■本报记者陈四四实习生史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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