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房管局、各物业管理招标代理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活动,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局物业管理处联系。
一、从事物业管理招投标代理且被列入成都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代理机构推荐名录的,应当按规定依法经营、诚信服务。
二、 凡进入成都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代理机构推荐名录的,可以在全市范围内承接招投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排斥其承接业务。
三、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招标文件和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等文件,应当加盖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的法人章,并有相应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名。
四、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在代理合同中明确,物业管理招标代理费用标准与收取方式,但不得高于(计价格﹝2002﹞1980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标准,也不得低于我市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服务行业自律水平。
五、对列入成都市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推荐名录的,建立机构及其物业管理招标代理人员的信用档案,对其不良行为,一经查实将在信用档案中记录,并予以公示。
六、建立物业管理招标代理统计报表制度(统计报表附后)。凡从事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每季度末将其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情况按要求填表报送我局物业管理处。
附: 《成都市物业管理招标代理统计报表》
二00六年二月十七日
附表:
成都市物业管理招标代理统计报表
序号 |
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 |
本季度代理项目数 |
本季度理收费(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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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