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办、所),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各业主委员会,各物业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物业管理市场的监督管理,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等,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中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物业管理评标活动统一监督的问题
(一)将目前零散的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统一纳入集中场所,目前暂定市物业管理协会的招标投标活动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作为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形市场予以有效监督和指导。从2006年4月1日起,全市九区(含高新区)、两县(双流县、郫县)范围内物业项目(省以上所管建设项目除外),需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应当进入中心确认后,予以进行。
(二)中心受理后,对不需要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告知其到相关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协议选聘的审批手续;对需要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对招标主体、招标公告、投标邀请、招标文件等资料进行监督指导。
(三)招标人到项目所在地区、县的房产管理部门进行招标备案时,应提供中心的监督指导证明。
(四)中心对招标书的内容在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修改建议。
(五)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委托中心发售招标书,接收、保管投标书。
(六)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可委托中心将未中标的投标书返还相应的投标人。
(七)中心对外提供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其服务费按照市物价局核准的标准执行。
二、关于建设项目分期开发物业管理招标的问题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建设项目分期开发的,其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应当以该物业管理区域为范围。
三、关于对投标保证金管理的问题
按本通知要求,应当进入中心进行物业管理招投标,招标人要求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进入中心设置的物业管理投标保证金专户,以保证资金的安全。
投标保证金专户按项目设置帐号,明细到具体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相应物业服务合同后5日内,中心应当退还相应投标人交存的投标保证金。
四、关于信息发布费用、评标专家劳务报酬的问题
按本通知要求,应当进入中心进行物业管理招投标的,物业管理招投标项目信息发布和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评标过程的劳务报酬,由招标人向中心支付后,不再另行支付相应的费用。
中心按招投标信息发布的要求在相关媒体和网络发布物业管理招投标项目的招标信息、开标信息和中标信息。
中心应制定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劳务费管理细则,并根据细则规定支付评标专家劳务费用。
五、关于招标文件编制参照的问题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应参照《成都市物业管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不得违背《成都市物业管理评标规则》的规定。
六、关于现场答辨人员资格的问题
参加现场答辩的人员,应为投标人拟派担任该项目的项目经理,该项目经理应取得相应的岗位合格证书。
七、关于评标专家分类建册、评标专家行为要求的问题
(一)评标专家分类建册,对入选我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名册的成员,按住宅、办公楼、商业营业用房、工业仓储用房、其他等不同物业类型分类建册。
(二)入册的评标专家,应遵循以下行为守则:
1、在接到评标通知后,不得询问与评审项目有关的情况,应按通知时间准时到达指定地点。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应将事由书面告知通知人。
2、评标专家必须持成都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证书参加评标并自觉遵守评标场所规定。,
3、从接到评标通知到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不得与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者有任何私下接触。
4、不得收受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和其他好处。
5、参加评标时,若发现本人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应主动提出回避。
6、评标时,应各自独立进行评审;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见解;不得对其他评委的评审意见施加任何影响。
7、在评标过程中,应服从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若发现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违规情况,应及时向监管部门举报。
8、在评标过程中,不得将投标文件擅自带离评标会场评审;不得向外界透漏评标内容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某标书的评审情况;不得在评标用纸以外记录、抄写、夹带有关评标内容;评标结束后不得复印或带走与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
9、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中途离开或提前退场,如有特殊情况确需离开的,应征得评标委员会负责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监督人的许可。
10、出具的评审意见应客观、公正、真实,并承担个人责任。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书面向评标委员会提出意见和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八、关于对物业管理招投标市场进行清理整顿的问题
(一)清理整顿的时间
2006年3月15日至4月30日
(二)清理整顿的范围
1、对2005年1月以来,已完成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的项目。
2、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预售新建商品房项目,已现售的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已交付使用的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未按规定进行物业管理招投标的。
3、国有投资高于50%以上的非住宅物业建设单位,未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
(三)清理整顿的处理
凡未按规定进行了招投标或违反规定程序的招投标项目,由市房产执法大队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执行。
对在招投标活动中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物业管理项目的物业管理企业,按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清理整顿的情况,将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予以公布。
特此通知
二○○六年三月五日